戶口從未遷出,名冊記錄仍在,但到了發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組的分配名單上卻查無此人。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張某萍是韶某村翟某泉組村民,戶口自出生起便登記在該組。2014年2月,她與湘鄉市某村村民結婚,作為家中獨女,張某萍婚后其戶口仍保留在翟某泉組未遷出,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戶口則隨父親落戶。在韶某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張某萍的名字始終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產業園項目建設,當地政府對翟某泉組部分土地進行征收。翟某泉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獲得226134元、3655728元兩筆征收補償款。經村民小組制定分配方案并報村委會批準后,決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進行發放。
但在兩次分配過程中,翟某泉組以張某萍是“外嫁女”,沒有在本組生活為由,均未將張某萍列入分配名單。張某萍認為,自己作為戶口未遷出的原組成員,且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中,理應享有同等分配權利。
經多次協商未果后,她向韶山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翟某泉組支付其應得的補償份額。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張某萍是否具有韶某村翟某泉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而有權參與該組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張某萍戶口登記在翟某泉組,在韶某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的翟某泉組人員名單中,具備翟某泉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翟某泉組未向張某萍分配征地補償款項,侵犯了張某萍的合法權益,張某萍要求翟某泉組支付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款3734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判定韶某村翟某泉組支付張某萍征收分配款37346元。對此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核心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婦女在土地補償安置等領域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村規民約不得以婚姻狀況為由剝奪其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土地補償費必須分配給征地時具有成員資格的人。尤為重要的是,2024年6月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八條以立法形式徹底否定了“因婚除名”的舊俗,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結婚、喪偶等喪失身份;未取得新成員身份的,原集體不得取消其資格。”
村組以“外嫁”為由排除張某萍的分配權,實則是將傳統習俗凌駕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僅能決定補償款“如何分配”,而“誰有資格分”必須依法認定。當村規民約中出現“未婚、結婚、戶無男性”等排斥性條款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當然無效。成員身份是法律賦予的剛性權利,絕非村民自治可隨意剝奪的“特權”。
來源:韶山市人民法院